未取得發票的開發成本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司為房地產企業,開發項目于2016年12月31日已經完工,并結轉銷售收入、銷售成本,由于尚未進行峻工決算,有部分暫估成本還沒取得發票,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部分開發成本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答:除符合規定的預提費用外,房地產企業開發成本實際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取得合法有效憑據可以稅前扣除。
發票
1、真實發生的、合理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前扣除需要有合法有效憑據。
《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3、符合條件的預提費用可以稅前列支。
國稅發【2009】31號文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幾項預提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更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注意: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如總包合同、合同發票臺賬、已
?。ǘ┕才涮自O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ㄈ蛘辖坏形瓷辖坏膱笈鷪蠼ㄙM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東莞公司注冊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